深圳个人身份证号码纳入信用信息目录?你赞成吗?

2016-05-06 16:04:13

昨天下午,市法制办在市民中心举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首次采用现场听证+网络听证的方式举办,除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十多名代表参加现场听证会外,还有50名代表在微信平台参加了网络听证会。

个人信用目录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把握保护隐私与信息公开的平衡点、是否该对失信程度分级等,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焦点。

焦点1 个人信用目录该放宽还是收紧?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纳入自然人信用征集目录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执业资质及法律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行业进入黑名单或失信黑名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三)涉诉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或裁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四)其他信息: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以及反映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不得采集自然人的以下信息:(一)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二)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听证会上,个人信息的征集范围引起争议。参加网络听证的代表严海华、刘元,就不赞成将个人身份证号码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并表达了自己的担心:会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破解银行卡密码?


而参加现场听证的市民代表刘利华则有不同意见。她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信息应尽可能多地录入,信息量越大才越能掌握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对此,市人大代表孙湧认为,企业信用信息要最大范围公开,而个人信用信息需最大限度保护。孙湧表示,信息披露应该从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来进行讨论。从企业来讲,要在不影响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开信用信息,因为企业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也防止企业失信后换个“马甲”继续行恶。而从个人角度,则应尽可能少地披露个人信息,在失信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在个人没有失信的时候,不应该收录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隐私应受到尊重。

焦点2 保护隐私与信息公开如何平衡?

“我担心个人信用信息遭到滥用。”市民代表、来自招商银行的白宏指出大家都担心的一点。“相信在座各位都接到过骚扰电话,如果再把个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全部公开的话,我估计这些广告电话会来得更凶猛,所以保护隐私和信息公开应该取一个平衡点。”

网络听证代表严海华提出,信息安全、合法使用应首要考虑保护隐私,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便捷、便民。

市人大代表孙湧指出,如何通过制度防止信息倒卖情况的出现也应成为此次立法考虑的问题。比如,企业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有U盘、外网都是封死的,我们的公用系统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不通过立法堵死信息泄露这个口子,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就以5元一条被卖掉了!”(记者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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